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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: 要入加拿大籍 須住夠時間
Oct 26th 2013, 03:42

【大紀元2013年10月26日訊】(大紀元記者李平編譯報導)據《國家郵報》報導,加拿大法官愛尼斯(Peter Annis)在最近一份入籍公民居住要求裁決書中裁定,加拿大國籍的價值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,只有在這裡居住足夠的時間才能充分理解其價值。

愛尼斯說,這一裁決雖超出司法界定範圍,但要成為加拿大公民,還得取決於對他人的尊重,以及有意願面對文化、社會和經濟方面的挑戰來解決彼此之間的差異。

他說,自己非常認同前聯邦法官莫爾東(Francis Muldoon)的觀點,即要成為加拿大公民,不是件可以馬上實現的事情,而是要通過真正住在這裡才能獲取的一種經驗,這是因為加拿大的生活和社會只有加拿大才有,其他地方沒有。

*巴裔移民僅住150天就拿到公民身份

愛尼斯對加拿大國籍價值的這番定義,起因是此前一名叫納文(Fatima Naveen)的巴基斯坦裔醫學院學生在加拿大僅居住150天就拿到了公民身份,遠遠低於公民法要求的3年居住期限。

納文2004年隨父母移民加拿大成為永久居民,抵加後居住在安省烈治文山,4天後前往美國加州繼續學業,在後來的4年中,她回到加拿大居住的時間非常少,但還是在2007年提交公民申請。

她在申請中辯稱,自己雖僅在學校放假時回加拿大居住,總計居住時間雖僅十幾週,但已和父母一道以加拿大為中心,並打算完成學業後加拿大定居。

她的這一說法得到公民法官認可,2012年,納文被授予公民身份,但被聯邦公民與移民部上訴。上週五,聯邦法庭裁定,納文沒有在加拿大住夠入籍所要求的時間,因此公民身份不成立,駁回公民法官此前裁定。

愛尼斯在裁決書中說,如果有人將在其他民主原則、政治和文化與加拿大相似的任何國家學習,當作是加拿大歸化經驗的話,就等於是說加拿大在國籍和其他相關事務方面和其他國家沒有區別。另外,歸化加拿大,也不是通過這種父母和國外學習的孩子之間的反滲透實現。

他說,此前人們對公民法不斷出現誤讀,甚至認為有的人只需住夠1095天居住要求的一個零頭,就可獲得公民身份,因此出現以前還曾有學生僅居住了79天,就獲得了公民身份的情況。他說,事實上,公民法要求的是,申請公民必須得實際住夠要求的時間,或其他入籍要求的類似情況。

(責任編輯:滕冬育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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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網址: http://epochtimes.com/b5/13/10/25/n3994630.htm法官--要入加拿大籍-須住夠時間.html  美東時間: 2013-10-25 22:31:54 PM 【萬年曆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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